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简称为江苏毕业生就业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Jiangsu Center for Graduate Employment Research(简写为JCGER)。
第三条 中心类型是财政补助类(公益二类)。
第四条 中心住所是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青龙港路286号长三角国际研发社区启动区2号楼。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批准可增设和调整地址。
第五条 中心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 中心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第七条 中心的举办单位为江苏省教育厅。
第八条 中心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共江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中心的宗旨是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理论和实践问题,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与科学决策,推动高校人才培养供给和社会需求有效匹配,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助力教育强国、教育强省建设。
第十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
(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的统计、分析、评价,承担相关数据平台的建设与共享。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与就业质量评价研究、人才供需匹配研究、高校学科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适配研究。
(四)为上级单位(部门)和委托单位(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承接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研究院委托事项。
(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中心事业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中心贯彻执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执行省委和厅党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
第十二条 中心设中国共产党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研究中心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党支部),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江苏省教育厅机关委员会管理。
中心党支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监督,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中心受江苏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管理,以下事项应当遵循有关程序,经请示江苏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二)内设机构及其职能调整等。
(三)年度预算、决算、国有资产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上报请示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设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由行政领导班子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重要事项,包括部署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及有关事项,讨论决定并推动实施中心发展战略、规划和“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干部选拔任用、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绩效分配、纪律处分、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中心业务工作实行主任统一领导、副主任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定中心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制定中心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制度执行。
(三)抓好中心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四)负责中心干部队伍建设,依规行使人事聘任、解聘或任免权。
(五)负责财务管理和监督。
(六)召集和主持中心主任办公会。
(七)负责中心日常工作及对外交流合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中心主任担任,代表中心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第十七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中心处级领导干部由江苏省教育厅党组任命。科级干部和普通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下职员由中心主任办公会选聘任免。
第十八条 工会是中心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中心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中心设立职工全体大会制度,该制度是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职工全体大会由中心全体员工构成,负责听取和审议中心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及中心“三重一大”事项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凡需由职工全体大会表决的事项,均须经出席职工全体大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才能形成决议,并付诸实施。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在编人员应依法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以及续聘解聘的情形,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三)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本单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单位的公共资源。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仲裁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中心工作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勤奋奉献,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承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五)品行端正,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单位利益、形象、荣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员工是中心发展的主体力量,中心坚持把员工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为员工开展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员工提升业务能力提供交流培训机会。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心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聘、解聘、奖励等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中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对在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集体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当建立和健全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尊重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对外合作
第二十九条 中心坚持平等、互利、统一的原则,自主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三十条 中心对外开展合作,应当聚焦“三定”规定明确的主责主业和职能范畴,遵循公益导向,优先考虑社会效益,各事项开展应当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坚持非必要不开展;选择合作方应当是信誉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事业单位。对外开展社会服务应当以服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江苏省教育厅中心工作为原则,与单位专业能力和工作力量相匹配,并遵守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心开展对外合作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交开展合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审部门要对合作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需经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决策。内设机构不得独立开展对外合作。
第三十二条 中心对外合作应当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强化对外合作的过程管理,依合作协议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监管,严禁合作单位对外二次“挂牌授权”、滥用本单位名义开展虚假宣传、营利活动和其他不当活动,有此类情况的,要及时停止合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心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规定配备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心资产管理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中心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收益上缴等日常管理工作,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中心因业务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须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江苏省教育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中心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中心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职能、定位、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调整的。
(三)本单位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广泛征求意见,经本单位审议、江苏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